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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15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重智字第14號

原告
O2 Micro (即英屬蓋曼群島凹凸科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君慈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世馨律師
被告
藍天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柳瑜珊律師
複代理人
黃世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專利舉發案名稱「高效率可適型直流/交流轉換器」,被舉發案號數:000000000號之舉發案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關於發明專利權之民事訴訟,在申請案、異議案、舉發案、撤銷案確定前,得停止審判,此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專利法第90條第1 項、第108 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前項規定,於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法律關係是否成立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件原告係以被告侵害其所有發明第152318號專利權為由,對被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訴訟,故原告確實享有上開專利權且該權利未經主管機關撤銷即為本案裁判之基礎。惟原告所有前揭專利經舉發人即訴外人茂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舉發後,雖經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審定舉發不成立,然訴外人不服已向經濟部提起訴願,該訴願案因案情複雜,仍在審理中,尚未作成訴願決定等情,有被告提出之訴願理由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查詢屬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95年1 月9 日(95)智專三(二)04024 字第09520020370 號函附卷可憑。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既以系爭專利權是否存在為據,本院因認在如主文所示之舉發案確定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智字第14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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