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聲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選任仲裁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聲字第4號聲 請 人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非訟代理人 簡啟煜律師 相 對 人 賴博文即慶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仲裁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賴傅文即慶文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賴博文即慶文工程行」。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陳玉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