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仲聲字第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仲聲字第4號
- 聲請人
- 乙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法定代理人
- 非訟代理人 簡啟煜律師
- 相對人
- 賴博文即慶文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任仲裁人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 賴傅文即慶文工程行」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 賴博文即慶文工程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