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溢領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勞訴字第54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溢領款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36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