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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一)字第8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一)字第86號

原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賴惠玲
被告
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熙治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契約第31條所定,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所述,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錦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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