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一)字第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一)字第86號原 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素卿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律師 複代理人 賴惠玲 被 告 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熙治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契約第31條所定,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所述,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