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一)字第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一)字第86號
- 原告
-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素卿
- 訴訟代理人
- 游孟輝律師
- 複代理人
- 賴惠玲
- 被告
- 碩建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熙治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陳修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1 審管轄法院」,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所簽立之工程契約第31條所定,係合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1 審管轄法院,則依前開所述,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爰依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