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3號
- 原告
- 甲○○
- 原告
- 丁○○
- 原告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 律師
- 被告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依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1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3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