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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3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林玫君連士綱劉景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083號

原告
甲○○
原告
丁○○
原告
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 律師
被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內載明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經本院於民國94年6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依規定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94年6 月16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3 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劉景宜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南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083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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