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1 月 10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甲○○
- 上訴人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65號上 訴 人 群體工作室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簡青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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