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413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4134號
- 債權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止計算違約金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違約金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效力,此部分應以裁定駁回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