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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413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74134號

債權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至清償日止計算違約金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違約金為票據法所不規定之事項,其記載不生票據上效力,此部分應以裁定駁回之,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張勝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74134號於民國 95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