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8424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84245號
- 債權人
- 震東發展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佶聖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債權人聲請「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部分,因法無明文,債權人之聲請,於法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