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7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家訴字第78號
- 上訴人
- 丙○○
- 上訴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成介之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給付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3 月20日本院第1 審判決,提起第2 審上訴,查本件就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871,624 元部分,係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2 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