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卓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燦烽鋼模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120 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列上訴人與燦烽鋼模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120 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