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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楊千儀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20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卓立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燦烽鋼模股份有限公司因95年訴字第120 號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捌拾玖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伍佰陸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簡青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20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報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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