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智字第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智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本訴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億光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彥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哲誠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本訴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中譯日商日亞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訴人因與日亞化學工業株式會社(中譯日商日亞化學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間95年度重智字第3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係就第一審判決之除供擔保
免為假執行部分外均廢棄,是其上訴範圍包括本訴及反訴部分。
查上訴人本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80,000,000元,反訴
部分之訴訟標的,就反訴聲明第一項、第二項部分,均係屬非財
產權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各徵收裁判費新
台幣3,000 元,反訴第三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00 萬元
。故本訴部分及反訴部分,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12,
000 元。惟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074,000 元,尚有新台幣138,
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