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458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45899號債 權 人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翁培松即采薇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超過附表所示利息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支票票號 0000000、0000000 、0000000 號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 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日及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票據提示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書記官 涂文郁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