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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4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5471號

債權人
乙○○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燿廷實業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債務人甲○○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按票據上之簽名在識別行為人之同一性,以定票據責任之歸屬。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甲○○於系爭支票上背書簽名" 生" 或" 阿生" ,故應依票據關係連帶給付票款云云。惟查" 生" 或" 阿生" 之簽名並不足以識別為何人之姓名,依前開說明,票據上簽名之目的乃在於識別行為人之同一性,今聲請人對債務人甲○○之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袁玉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471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