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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71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55718號

債權人
甲○○

            10號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宏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NC0000000 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利息、票號HYA0000000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利息、票號AU0000000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票號NC0000000其遲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票號HYA0000000其遲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七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票號AU0000000 其遲延利息應自退票日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一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5571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