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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1391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催字第1391號

聲請人
甲○○

            樓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3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朱耀平

┌─────────────────────────────────────────────┐│股票附表: 95年度催字第1391號│├──┬──────────────┬──────────────┬───┬────┬───┤│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 │ │ │ │ │├──┼──────────────┼──────────────┼───┼────┼───┤│001 │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00000-0 │1 │1000│ │├──┼──────────────┼──────────────┼───┼────┼───┤│002 │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00000-0 │1 │1000│ │├──┼──────────────┼──────────────┼───┼────┼───┤│003 │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00000-0 │1 │1000│ │├──┼──────────────┼──────────────┼───┼────┼───┤│004 │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00000-0 │1 │1000│ │├──┼──────────────┼──────────────┼───┼────┼───┤│005 │單井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092-ND-0000000-0 │1 │1000│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晉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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