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86號
- 原告
- 蘇明煌
- 訴訟代理人
- 蘇清文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思廣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複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 被告
- 甲 ○
- 訴訟代理人
- 庚○○
- 被告
- 辛○○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壬○○
- 訴訟代理人
- 癸○○
- 訴訟代理人
- 前列二被告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胡美慧律師
- 被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訴訟代理人
- 己○○
- 兼上一被告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被告湖素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辛○○」。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被告丁○○應將坐落臺北縣中和市○○段牛埔小段32-16 地號及32-18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應將坐落臺北縣中和市○○段牛埔小段33-16 地號及33-18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