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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6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陳麗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1886號

原告
蘇明煌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複訴訟代理人 張馻哲律師
被告
甲 ○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辛○○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壬○○
訴訟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被告共同
訴訟代理人
胡美慧律師
被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己○○
兼上一被告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 月2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被告湖素玲」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辛○○」。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第四項關於「被告丁○○應將坐落臺北縣中和市○○段牛埔小段32-16 地號及32-18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丁○○應將坐落臺北縣中和市○○段牛埔小段33-16 地號及33-18 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玉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86號於民國 97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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