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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32號

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邱靜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232號

原告
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黃秀禎律師
複代理人
楊宗翰律師
被告
奇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支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3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確認被告持有原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債權共新臺幣壹佰肆拾捌萬玖仟零參拾肆元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支票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之主張如下,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一)緣被告奇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甡公司)為原告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得寶公司)之代工廠商,被告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間以資金周轉困難,無法順利購料進行生產為由,要求原告給予資金援助及預先給付購料款,原告為求得以順利出貨,乃陸續依其要求匯款予被告,被告並同時開立支票交付原告以為清償。而原告除給予被告前開資金援助外,對於每期應支付貨款則按期開立支票,迄今被告共計持有原告所開立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4 紙(以下簡稱:系爭支票),發票日分別為94年11月30日及同年12月31日,票面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489,034 元。詎料,被告公司營運狀況出現問題,原告雖依法將所持有被告開立之支票予以提示,然被告所開立予原告全數支票均以存款不足而遭退票。

(二)按民法第334 條第1 項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得以其債務,與他方之債務,互為抵銷」。查本件雙方互負支票債務,其給付種類相同,且均屆清償期,是原告自得主張就其對被告所負之支票債務與被告對原告所負之支票債務互為抵銷。而原告既主張抵銷,則系爭禁止背書轉讓支票票據債權及其原因債權即因抵銷而消滅,是被告對原告之系爭支票債權已不存在。

(三)次按,「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損害者,應返還其利益。雖有法律上之原因,而其後已不存在者,亦同」,民法第179 條定有明文。今查,原告既主張支票債務之抵銷,被告對原告之系爭禁止背書轉讓之支票債權及其原因債權已因抵銷而消滅,被告持有系爭支票,自抵銷時起,即屬欠缺原因關係,則原告自得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系爭支票。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4 紙為證。

五、按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項規定,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查本件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前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卻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應依法視為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認,則自足認為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六、從而,原告依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如附表所示支票,並請求確認兩造間就該等支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白俊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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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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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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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帳號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    ├─────┼────┼─────┼───────┤
│    │000-000000│94.11.30│AG0000000 │  1,124,980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
│ 2  │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    ├─────┼────┼─────┼───────┤
│    │000-000000│94.11.30│AG0000000 │    4,909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
│ 3  │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    ├─────┼────┼─────┼───────┤
│    │000-000000│94.12.31│AG0000000 │   275,670    │
├──┼─────┴────┼─────┴───────┤
│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
│ 4  │得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帳號   │ 發票日 │ 支票號碼 │金額(新臺幣)│
│    ├─────┼────┼─────┼───────┤
│    │000-000000│94.12.31│AG0000000 │    83,4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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