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
- 原告
- 吳進雄即達雄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高宏文律師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進雄即達雄企業社」。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