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5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588號原 告 吳進雄即達雄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高宏文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對於本院民國96年2月27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原告「吳進雄即遠雄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吳進雄即達雄企業社」。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原告聲請更正,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簡青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