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重訴字第353號
- 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陳志忠律師
- 被告
- 壬○○即甲○○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壬○○與丙○○、丁○○、癸○○、庚○○、己○○、戊○○、辛○○為被告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當然停止後,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二、茲查明壬○○、丙○○、丁○○、癸○○、庚○○、己○○、戊○○、辛○○為被告甲○○之繼承人,有戶籍謄本可證。該繼承人等應即與一同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翠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