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67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671號聲 請 人 元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5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5年5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玉心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671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岳志企業有│安泰商業銀│95年2月11日 │36,299元 │0000000 │ │ │ │限公司林岳│行股份有限│ │ │ │ │ │ │志 │公司中和分│ │ │ │ │ │ │ │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