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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26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9262號

債權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債權人請求超過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曾宇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926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