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8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2 月 21 日
- 法官周建興
- 法定代理人甲○○
- 原告紅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方亞即華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8407號債 權 人 紅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方亞即華峰工程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之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聲請駁回。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6 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1 日書記官 曾宇婷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