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周裕暐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曉芳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洪銘徽 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詩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姓名「曾忠堂」
及住址「台北縣永和市○○街八巷五弄十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及「花蓮縣花蓮市○○路一五一號」;另案由欄關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八年七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