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