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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6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6號

反訴原告
被告
乙○○
被告
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志忠律師
反訴被告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劉永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於96年7 月19日提起本訴,經本院通知被告即反訴原告(以下稱反訴原告)於96年8 月2 日提出於文到20日內提出答辯狀,反訴原告於96年8 月6 日收受本院通知,遲至96年8 月24日始提出答辯狀,並未於書狀載明欲提起反訴,經本院再於96年9 月3 日通知兩造提出爭點整理狀,反訴原告於96年9 月5 日收受本院通知,均未按期提出爭點整理狀,經本院再於96年9 月20日函催兩造提出爭點整理狀,反訴原告於96年9 月26日收受通知,反訴原告於96年9 月29日所提出之爭點整理狀,亦未具狀表明欲提起反訴,本院於96年10月9 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於辯論期日結束時表明欲提出反訴,然本院改期至96年11月13 日 已相隔一個月有餘,反訴原告仍未提出反訴之書狀,載明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直至本院表明並無其他可調查之事項,將言詞辯論終結時,反訴原告始表明欲提出反訴,且未表明反訴之事實及理由(見96年11月13日筆錄),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已進行5 個月有餘,多次諭知反訴原告應提出書狀,均未按期提出,卻於言詞辯論終結將近終結時,始行提起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6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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