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5 分鐘讀完全文 1,7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張筱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

反訴原告
壬○○
反訴原告
戊○○
反訴原告
丁○○
反訴原告
庚○○
反訴原告
丙○○
反訴原告
甲○○
反訴原告
己○○
反訴原告
癸○○
反訴原告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安琪律師
反訴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反訴原告起訴分別確認就坐落臺北縣中和市○○段667 地號土地有地上權存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規定「因地上權、永佃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 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 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是本院審酌反訴原告分別占用上開地號土地使用,且依土地法第97 條第1項之規定「城市地方房屋之租金,以不超過土地及其建築物申報總價年息百分之十為限。」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

一、反訴原告壬○○部分:茲因上開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為新臺幣35,520元,是認其占用附圖C部分,每年租金為124,995元【計算式:35,520×35.19×10 %=124,995(元以下四捨五入,下同)】,同時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874,925元【計算式:124,995×15=1,874,92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

二、反訴原告戊○○及丁○○部分:茲因上開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為新臺幣35,520元,是認其占用附圖R部分,每年租金為120,306元【計算式:35,520×33.87×10 %=120,306】,同時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804,590 元【計算式:120,306×15=1,804,59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919元。

三、反訴原告庚○○部分:茲因上開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為新臺幣35,520元,是認其占用附圖G部分,每年租金為144,424元【計算式:35,520×40.66×10 %=144,424】,同時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166,360 元【計算式:144,424×15=2,166,36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

四、反訴原告丙○○部分:茲因上開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為新臺幣35,520元,是認其占用附圖I部分,每年租金為137,533 元【計算式:35,520×38.72×10%=137,533】,同時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2,062,995 元【計算式:137,533×15=2,062,99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493元。

五、反訴原告甲○○及己○○部分:茲因上開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為新臺幣35,520元,是認其占用附圖K部分,每年租金為128,085元【計算式:35,520×36.06×10 %=128,085】,同時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921,275 元【計算式:128,085×15=1,921,27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107元。

六、反訴原告癸○○及辛○○部分:茲因上開地號土地申報地價為新臺幣35,520元,是認其占用附圖M部分,每年租金為59,851元【計算式:35,520×16.85×10 %=59,851】,同時依首揭規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897,765元【計算式:59,851×15=897,76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連思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