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合夥財產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236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6年度重訴字第236 號合夥財產清算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玖佰陸拾貳萬零伍佰玖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拾叁萬柒仟壹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