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120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1202號
- 債權人
- 德匯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樓
- 法定代理人
- 乙○○
樓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樂購商行即柯叔鶯、甲○○發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142474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票號142475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票號142477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止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 (1)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日止、 (2)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一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止、 (3)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一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