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1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65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2652號

債權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 超過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之利息與票號0000000 超過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故就票號0000000 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六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五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與票號0000000 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二日起算,債權人就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六年三月十一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2652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