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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496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496號

債權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諺霖有限公司、乙○○、丁○○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本金新台幣壹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就超過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及本金新台幣柒拾三萬元就超過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之違約金,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部分聲請均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本金新台幣(下同)壹拾肆萬肆仟貳佰伍拾玖元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應繳息之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九日,其違約金起算日應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九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本件本金柒拾叁萬元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應繳息之日為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其違約金起算日應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起算,債權人就超過部分之請求即屬無據,不能准許外,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34496號於民國 96 年 05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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