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25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52582號
- 債權人
- 乙○○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文
本件就 (1)自借款時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利息,及 (2)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八日起催告後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計算之利息部分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起算,債權人就自借款時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再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遲延利息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5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19計算,超過部分,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