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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23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3239號

債權人
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葉森爐、乙○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葉森爐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樹林市○○街6 號3樓之所權人僅為丙○○所有,葉森爐非該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故其向葉森爐請求管理費為無理由應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涂文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23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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