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323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83239號
- 債權人
- 中國江山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葉森爐、乙○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葉森爐部份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查經審閱聲請人所提供之相關資料,由建物登記謄本可知樹林市○○街6 號3樓之所權人僅為丙○○所有,葉森爐非該建物區分所有權人,故其向葉森爐請求管理費為無理由應駁回外,其餘之聲請核無不合,自應准許。,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