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7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催字第783號聲 請 人 永逢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4 日書記官 袁玉玲 ┌─────────────────────────────────────┐ │支票附表: 96年度催字第783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安陽防火建│台北富邦商│96年5月5日 │142,653元 │0000000 │ │ │ │材有限公司│業銀行五股│ │ │ │ │ │ │賴俊吉 │分行 │ │ │ │ │ ├───┼─────┼─────┼──────┼─────┼─────┼──┤ │002 │北一木材行│永豐商業銀│96年4月30日 │76,400元 │0000000 │ │ │ │張芳榮 │行華江分行│ │ │ │ │ ├───┼─────┼─────┼──────┼─────┼─────┼──┤ │003 │永真企業社│第一商業銀│96年5月31日 │3,161元 │0000000 │ │ │ │簡淑真 │行泰山分行│ │ │ │ │ ├───┼─────┼─────┼──────┼─────┼─────┼──┤ │004 │鋐溢企業有│第一商業銀│96年4月30日 │36,000元 │0000000 │ │ │ │限公司 林 │行蘆州分行│ │ │ │ │ │ │誼修 │ │ │ │ │ │ └───┴─────┴─────┴──────┴─────┴─────┴──┘ 附記:(本附記毋庸登報)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本裁定請先校對,校對無誤後應連同附表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俟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 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聲請除權判決。 三、聲請人如未於主文第2 項所示時間內登載新聞紙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四、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