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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原告
即反訴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周裕暐 律師
複代理人
陳曉芳
被告
即反訴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銘徽 律師
複代理人
陳詩經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即反訴原告姓名「曾忠堂」

及住址「台北縣永和市○○街八巷五弄十號二樓」之記載,應更正為「乙○○」及「花蓮縣花蓮市○○路一五一號」;另案由欄關於本件言詞辯論終結日期「九十七年十二月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九十八年七月三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8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