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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履行同居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余來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婚字第1085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履行同居事件,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之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七十七條之十六規定,應徵上訴之裁判費新台幣四千五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余來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利海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1085號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同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