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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33號

變更子女姓氏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04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33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聲請人之子郭原榮之生父乙○○前已於民國95年11月15日協議離婚,並約定郭原榮之監護權歸屬於聲請人行使,然乙○○從未善盡為人父之扶養責任,其自郭原榮出生後未曾關心過郭原榮之任何事情,離婚前也曾在小孩房間吸毒,甚至離婚後連每月新台幣6000元之扶養費,亦未曾給付,郭原榮之生活起居,皆由聲請人照顧。因乙○○對子女郭原榮有上述未盡為人父之情,而郭原榮現尚年幼,未免其日後有既與父親同姓,何以父親對其漠不關心,以致影響其心理建設,爰依法請求准予變更子女郭原榮之姓氏為母姓即聲請人之「施」姓氏等語。

二、按「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且有事實足認子女之姓氏對其有不利之影響時,父母之一方或子女得請求法院宣告變更子女之姓氏為父姓或母姓:(一)父母離婚者。(二)父母之一方或雙方死亡者。(三)父母之一方或雙方生死不明滿3 年者。(四)父母之一方曾有或現有未盡扶養義務滿2 年者。」,民法第1059條第5 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固據提出聲請人、郭原榮之戶籍謄本、離婚協議書影本為憑,惟經本院審理時詢及有何事實足認郭原榮現在之姓氏「郭」對其有不利之影響乙節,聲請人僅泛稱:乙○○會吸毒,在離婚前也曾經在小孩的房間吸毒過,本件聲請也是郭原榮跟我要求的,因為他對父親也很不滿等語,復參酌關係人郭原榮到庭所陳稱:「(問:是否有要改姓施?)有,因為我不喜歡爸爸那邊的姓氏,因為他從小就沒有關心我。」、「(問:姓郭對你是否有不利的影響?)沒有。」等語,由是觀之,本件聲請,應屬聲請人及其子郭原榮對其前夫及父親乙○○之主觀感受,尚難認客觀上對郭原榮有何不利之影響,是聲請人聲請變更子女郭原榮之姓氏為母姓,揆諸前開法條規定,自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33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變更子女姓氏,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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