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92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07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92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婚字第130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00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提解費 │ 50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9,600元 │ ││ │ 合計:10,100元 │ │├────────┼─────────┼────────┤│合計│ 13,100元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92號於民國 97 年 0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