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29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家聲字第29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壹佰元,及自裁定送達翌日起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者,應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他造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 、2 、3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經本院94年度婚字第1303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四、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計算書:┌────────┬─────────┬────────┐│項 目│ 金額(新台幣) │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 3,00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第一審提解費 │ 500元 │ 由聲請人預納。 ││ │ 9,600元 │ ││ │ 合計:10,100元 │ │├────────┼─────────┼────────┤│合計│ 13,100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