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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8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2987號

聲請人
戊○○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丁○○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為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慶生前於民國78年3 月7 日、民國78年6 月2 日及民國79年4 月3 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向聲請人所負債務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7,000,000 元、7,700,000 元及35,300,000元之抵押權,依法登記在案。嗣由相對人丙○○、甲○○、丁○○、乙○○繼承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惟依民法第867 條之規定,其抵押權不因此受影響。茲相對人對聲請人負債8,300,000 元,已屆清償期而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不動產登記簿謄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變更契約書、其他約定事項、本票、協議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2987號於民國 9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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