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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更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 法官
    邱育佩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勝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更字第1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勝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95年度聲字第263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9121號民事裁定,並以95年度執全字第4828號執行在案;查聲請人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121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1 紙為證;嗣相對人已於95年11月24日,以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已由本院三重簡易庭以95年度重勞調字第67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三重簡易庭通知書等影本可稽,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書記官 王苑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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