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更字第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更字第1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勝榮照明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隆電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限期起訴事件,聲請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5日95年度聲字第2638號裁定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裁定廢棄發回,本院更為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鈞院聲請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經本院以95年度裁全字第9121號民事裁定,並以95年度執全字第4828號執行在案;查聲請人並無積欠相對人任何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5年度裁全字第9121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之財產假扣押等情,有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1 紙為證;嗣相對人已於95年11月24日,以前開假扣押所欲保全之請求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已由本院三重簡易庭以95年度重勞調字第67號受理在案,此有相對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及本院三重簡易庭通知書等影本可稽,本件相對人既已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