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50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506號
- 反訴原告
- 被告
- 乙○○
- 被告
- 樓
- 訴訟代理人
- 蘇家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志忠律師
- 反訴被告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永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被告(反訴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反訴者,法院得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即反訴被告於96年7 月19日提起本訴,經本院通知被告即反訴原告(以下稱反訴原告)於96年8 月2 日提出於文到20日內提出答辯狀,反訴原告於96年8 月6 日收受本院通知,遲至96年8 月24日始提出答辯狀,並未於書狀載明欲提起反訴,經本院再於96年9 月3 日通知兩造提出爭點整理狀,反訴原告於96年9 月5 日收受本院通知,均未按期提出爭點整理狀,經本院再於96年9 月20日函催兩造提出爭點整理狀,反訴原告於96年9 月26日收受通知,反訴原告於96年9 月29日所提出之爭點整理狀,亦未具狀表明欲提起反訴,本院於96年10月9 日進行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反訴原告於辯論期日結束時表明欲提出反訴,然本院改期至96年11月13 日 已相隔一個月有餘,反訴原告仍未提出反訴之書狀,載明反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直至本院表明並無其他可調查之事項,將言詞辯論終結時,反訴原告始表明欲提出反訴,且未表明反訴之事實及理由(見96年11月13日筆錄),反訴原告於本件訴訟已進行5 個月有餘,多次諭知反訴原告應提出書狀,均未按期提出,卻於言詞辯論終結將近終結時,始行提起反訴,顯係意圖延滯訴訟而提起,自屬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