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臺北縣樹林市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陳相儒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甲○○○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陸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