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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

上訴人
即原告臺北縣樹林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丁○○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重訴字第182 號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伍佰貳拾捌萬參仟貳佰伍拾陸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6第1 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元陸拾壹萬伍仟捌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陳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82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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