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重訴字第523號
- 原告
- 臺北縣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進良律師
- 被告
- 中華國際通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李書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告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