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2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558號聲 請 人 坤實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催字第225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5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9 日書記官 朱家惠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558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戴永泉 │第一商業銀│95年12月5日 │10,490元 │0000000 │ │ │ │ │行五股工業│ │ │ │ │ │ │ │區分行 │ │ │ │ │ ├───┼─────┼─────┼──────┼─────┼─────┼──┤ │002 │皓贊企業有│合作金庫商│95年11月30日│6,82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張宸│業銀行東三│ │ │ │ │ │ │毓 │重分行 │ │ │ │ │ ├───┼─────┼─────┼──────┼─────┼─────┼──┤ │003 │皓贊企業有│台灣中小企│95年12月31日│6,825元 │0000000 │ │ │ │限公司張宸│業銀行林口│ │ │ │ │ │ │毓 │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