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8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2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6年度除字第810號聲 請 人 金永祥配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催字第31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6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長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清琳 ┌─────────────────────────────────────┐ │支票附表: 96年度除字第810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沈秋月 │合作金庫商│96年1月29日 │2,900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北│ │ │ │ │ │ │ │三重分行 │ │ │ │ │ ├───┼─────┼─────┼──────┼─────┼─────┼──┤ │002 │沈秋月 │合作金庫商│96年2月28日 │339,723元 │0000000 │ │ │ │ │業銀行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北│ │ │ │ │ │ │ │三重分行 │ │ │ │ │ ├───┼─────┼─────┼──────┼─────┼─────┼──┤ │003 │久立科技實│合作金庫商│96年2月28日 │9,311元 │0000000 │ │ │ │業有限公司│業銀行股份│ │ │ │ │ │ │施元中 │有限公司北│ │ │ │ │ │ │ │三重分行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