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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8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46784號

債權人
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於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日之利息部分及超過年利率百分之六之利息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其遲延利息應自為付款之提示日即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起算,債權人就於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日之利息請求,自屬無據,應予駁回,又經核雙方未約定應付利息,其票據之法定利率為年利率百分之6 ,債權人請求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超過部分,於法未合,亦應予以駁回外,其餘聲請核與無不合,另發支付命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46784號於民國 97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支付命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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