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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勞訴字第38號

原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被告
群欣塑膠軟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甲○○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複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4 月21日下午2 時30分,在本院第3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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