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聲字第9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聲字第9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即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之報酬及墊付費用合計為新台幣12萬3,242元。
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經鈞院以94度繼字第2085號民事裁定指定聲請人為遺產管理人,並以95年家催字第9 號民事裁定准對其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經於民國95年2 月21日刊報公告,期限分別於96年2 月20日(對繼承人)、96年8 月20日(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屆滿,另被繼承人於93年12月22日死亡,其大陸地區人民聲明限定繼承期限於96年12月21日屆滿。
(二)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惟本案並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爰依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款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
(二)被繼承人乙○○遺產計有臺北縣永和市○○段73地號、73之2 地號、87地號、88地號之土地暨其上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路○段93號6 樓之房屋,遺產總值共計新臺幣(下同)643萬8,000元,管理報酬依上開要點規定按遺產總值百分之一計算為6萬4,380元,另聲請人於管理本案遺產期間共墊付費用5萬8,862元,是聲請人代管期間之管理費用為12萬3,242 元,為此聲請酌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親屬會議按其勞力及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酌定之;被繼承人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遺產管理職務終結前,應依民法第1183條規定,聲請法院酌定報酬,其請求標準不得低於孳息收入部分十分之三及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財政部訂頒之「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第14點第3 項定有明文。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94年度繼字第2085號、95年家催字第9 號民事裁定影本、95年2 月21日報紙公告影本各1 件為證,自堪信為真實。
(二)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總計為643萬8,000元,此有聲請人所提本院96年度執字第16208 號執行命令影本、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各1 件為證。
(三)次按,聲請人因管理被繼承人乙○○遺產所墊付之費用合計為5萬8,862元,此有聲請人所提出之代管被繼承人乙○○遺產管理費用計算表、墊付費用單據影本等件在卷足憑。
(四)本件被繼承人乙○○無親屬會議可資酌定報酬數額,為此聲請人依民法第1183條之規定,及財政部訂頒「代管無人承認繼承遺產作業要點」之標準,依被繼承人遺產現值百分之一計算請求代管遺產之報酬即6萬4,380元,以及墊付費用5萬8,862元,合計12萬3,242元。經核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57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