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家訴字第1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家訴字第15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間因九十七年度家訴字第一五號請求確認遺囑真偽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四千五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