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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5號

塗銷預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徐玉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25號

原告
甲○○原名潘家美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被告
郭哲華律師(陳惠玉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預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拾柒萬參仟參佰陸拾壹元(計算式:40,600元/㎡×104.01㎡÷5+128,800=973,361),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捌拾元。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惟該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80號裁定駁回,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7年度抗字第1721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翁子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25號於民國 97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預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