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226號
- 原告
- 業信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陳盈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
- 被告
- 崇記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林明正律師
- 複代理人
- 趙佑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據兩造間工程合約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查,該工程合約第8 條已約定合意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第24條規定,自應由臺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97年10月7 日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